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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加坡抗癌药工艺专利终局判决 —— 一专利有效、一专利无效,原研侵权主张全部落空

发布于 2026-07-25 · 署名 SpaceMV问道 · 公众号原文

新加坡抗癌药工艺专利终局判决 —— 一专利有效、一专利无效,原研侵权主张全部落空

写在前面(全文约3700字)

在生物医药知识产权赛道,活性成分产品专利到期后,工艺专利成为原研药企核心护城河,而硼替佐米(万珂)作为多发性骨髓瘤核心靶向药,其上下游专利诉讼长期是东南亚医药IP标杆。本案是新加坡高等法院完整审理的硼替佐米双工艺专利侵权、有效性复合诉讼,串联专利链接监管前置程序、独占许可诉讼主体资格、工艺专利举证责任倒置、创造性四步法全维度裁判规则。

**本案极具实务参考价值:**一是明确分销权不等于专利独占许可诉权,无书面独占许可文件的境内经销商无独立诉讼资格;二是细化新加坡《专利法》第68条工艺专利举证责任倒置双门槛,原研仅靠产物纯度推论不足以转移举证义务;三是划定合成路线类工艺专利创造性裁判尺度,收敛合成思路属本领域常规改良则直接丧失专利稳定性;四是区分专利链接申报义务与实体侵权判定两套独立标准。

**一、**案件基础背景与前置关联程序

1.案件当事人

新加坡硼替佐米专利侵权案当事人关系图

新加坡硼替佐米专利侵权案当事人关系图,图片来源:天巡微小

2.两项涉案工艺专利核心内容

  1. 前置监管诉讼(关联[2020] SGCA 84)

    Zyfas向新加坡卫生科学局(HSA)申报仿制药注册时,申报材料未披露千禧制药持有的两项工艺专利,主张仅需披露产品专利,工艺专利无需申报。千禧提起宣告之诉,一审、新加坡上诉法院均驳回Zyfas观点明确新加坡专利链接制度覆盖全部产品相关工艺专利,仿制药企业申报必须完整披露境内有效工艺专利。但监管层面申报瑕疵,不直接等同于实体侵权成立,二者分属行政合规、民事侵权两套独立裁判体系,本次[2023] SGHC 360为实体专利有效性与侵权终局审理

  2. 诉讼起源与程序沿革

    2019年7月Zyfas仿制药Myborte获HSA上市批准,千禧发律师函主张工艺专利侵权;Zyfas回函称DRL生产未使用MTBE溶剂、不满足SG 322保护范围,且合成路线不属于SG 29P收敛工艺,同时提出可提供完整生产工艺文件、开放工厂核查,但千禧未跟进。

    2019年8月千禧提起侵权本诉,Zyfas同步反诉请求两项专利全部撤销;案件采用分阶段审理模式,本次判决仅处理权利有效性、侵权责任实体问题,诉讼费另行裁定。审理期间双方申请临时禁令、撤销禁令、剔除诉请等多轮附属程序,庭审于2021年10完成,2023年12月29日法官出具保留判决。

    医药专利侵权诉讼(千禧 vs Zyfas)核心争议与程序进展图

    医药专利侵权诉讼(千禧 vs Zyfas)核心争议与程序进展图,图片来源:天巡微小

**二、**四大核心前置程序争议裁判要点

争议1:强生新加坡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(独占许可资格认定)

千禧主张强生为专利独占被许可人,依据《专利法》第74条可共同起诉侵权。法院逐项否定:

  1. 庭审交叉询问中强生法务明确自认,无书面独占许可协议、无任何文件证明其取得专利实施排他权利,仅拥有药品分销资质;

  2. 产品上市备案信息仅能证明经销商身份,无法推导专利独占实施许可;

  3. 即便母公司Janssen拥有海外许可,无境内权利流转书面证据,无法及于新加坡区域专利;

  4. 补充规则:未登记独占许可,即便胜诉也无法主张损害赔偿。

    裁判结论:强生新加坡无本案诉讼主体资格,全部诉请驳回,仅专利权人千禧独立享有本案诉讼权利。

    争议2:SG 322专利12号权利要求笔误是否导致公开不充分

    被告抗辩SG322权利要求12引用不存在的7 (d)项,说明书存在重大瑕疵,应因公开不足撤销。

    **法官适用新加坡专利充分披露裁判标准:**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完整说明书、前后权利要求可直接判定为排版笔误,实际指向11 (d),无需额外创造性解读,不属于无法实施的披露缺陷,该抗辩不成立。

    争议3:工艺专利举证责任倒置适用边界(《专利法》第68条)

    新加坡专利举证一般规则:原告需举证被告落入专利保护范围;仅满足两项并列条件,举证责任才转移至被告:

  1. 产品非全新产品(硼替佐米为公知原料药,适用第二项分支);

  2. 存在重大可能性被告使用专利工艺,且专利权人已穷尽合理手段无法获取对方生产流程。千禧主张DRL产物高纯度只能通过SG322低水混溶剂工艺实现,应当倒置举证。

    法院逐项驳回:

  1. DRL完整提交生产记录,明确全程采用THF(水互溶溶剂),未使用MTBE;

  2. **千禧拥有多次核查机会:**2019年对方即主动开放工艺文件,2021年再次邀约印度工厂实地核查,千禧以疫情为由拒绝,未穷尽合理调查手段;

  3. 仅靠产物纯度、反应参数近似不能形成**“高度盖然性侵权推定”**,现有文献证明无水THF配合严格水分控制,同样可实现同等低差向异构纯度。

    裁判结论:举证责任不发生转移,千禧需自行举证Zyfas/DRL落入专利保护范围。

    争议4:专家证人与法庭技术评估人采信规则

    本案涉及有机合成、药物工艺高度专业技术事实,法庭聘任化工工艺专家作为技术评估人辅助审理。法官明确采信标准:

  1. 不单独以一方专家意见定案,需结合专利原文、现有技术文献、被告完整生产记录交叉印证;

  2. 原告专家仅从产物结果反向推定工艺存在逻辑漏洞,被告专家结合完整生产步骤的客观描述更贴合证据链,法庭予以优先采信。

    千禧制药诉Zyfas案四大核心前置程序争议裁判要点

    千禧制药诉Zyfas案四大核心前置程序争议裁判要点,图片来源:天巡微小

**三、**两项专利有效性核心裁判

(一)SG 322:部分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与创造性,整体专利维持有效

新颖性审查

现有技术US309、WO266仅宽泛列举醚类溶剂,未限70%以上低水混溶剂+20%以内共溶剂的反应配比组合;虽单一MTBE溶剂属于现有技术可替代选项,但权利要求1 (b)(ii)溶剂混合体系、比例限定未被任何现有技术完整披露,满足新颖性。仅单一低混溶剂的1 (b)(i)方案因现有技术提示丧失新颖,但二者为并列可选技术方案,不影响其余权利要求效力。

创造性审查

**采用Windsurfing四步法判断:**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US309、Matteson文献,仅知晓低混溶剂可降低杂质,但无文献提示“高比例低混溶剂+少量配位共溶剂”组合方案,无法通过常规实验轻易得到,不存在技术偏见阻碍该改良思路,具备创造性。

最终效力判定:SG322整体维持专利权有效,仅单一纯低混溶剂分支权利要求存在瑕疵,其余39项主张权利要求全部稳定。

(二)SG 29P:独立权利要求1缺乏创造性,整体专利应予撤销

被告提交WO506、WO507、US079等多份在先专利作为现有技术,法庭逐项比对:

  1. 现有技术已公开硼系中间体收敛耦合合成通用思路,与SG29P核心两步耦合工艺框架完全一致;

  2. 硼替佐米母核结构、反应官能团与现有技术同类化合物高度近似,本领域技术有合理预期可将收敛路线迁移至硼替佐米合成;

  3. 虽文献提及线性合成,但收敛合成属于有机多肽、硼酸类化合物通用常规改良路径,仅属于常规车间优化,不存在克服行业固有技术偏见的技术突破;

  4. 从属权利要求全部依附独立权利要求1,母权要求无效后全部失去保护基础。

    裁判结论:SG29P因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,整体专利撤销,千禧基于该专利的全部侵权主张不予支持。

**四、**SG322侵权判定核心结论(专利有效但不构成侵权)

本案核心侵权争议聚焦DRL生产体系是否落入SG322保护范围:

**五、**配套程序性裁判事项

结语

本案作为新加坡药品工艺专利标志性判决,从监管、实体有效性、侵权举证三层构建东南亚医药知识产权实操标准,释放四大核心行业启示:

案件案号:[2023] SGHC 360

参考链接:https://www.elitigation.sg/gdviewer/s/2023_SGHC_360

留言区问题:本案判决后,原研药企出海布局工艺专利维权最关键的准备工作是?

A. 签订并备案书面专利独占许可文件,明确经销商诉权

B. 仅依靠药品成品纯度反向推定对手工艺侵权

C. 简化专利权利要求,宽泛保护合成路线框架?

欢迎留言交流!

—— 转载自 SpaceMV问道公众号,署名:SpaceMV问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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